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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对贫困村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相对贫困村条件
1.2015年末全村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00元以下。
2.以2015年末农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000元为扶贫标准,行政村相对贫困人口占该村户籍总人口5%以上。
3.行政村居住破旧泥砖房(茅草房)的农户占该村户籍总数10%以上的优先。
4.属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石灰岩地区、省属水库移民区的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二)相对贫困村申报程序
1.由行政村村委会对照申报条件,填写申请表,书面向所在镇政府提出申请。
2.镇政府负责对申报村相关指标数据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村,按相对贫困程度排序,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连同村申报材料一并报县扶贫办。
3.县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各镇报送的相对贫困村状况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提出书面核查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核查结果,确认相对贫困村初步名单,按相对贫困程度排序填写汇总表,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级市扶贫办(局)。
4.地级市扶贫办(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上报的相对贫困村进行抽查核实,出具书面意见报本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以地级市扶贫办(局)名义将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意见和汇总统计表报省扶贫办。
5.省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申报材料和各市政府审核意见,组织核查组对申报相对贫困村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提出全省新时期精准扶贫相对贫困村数量和名单的审查意见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并在广东扶贫信息网上公示无异议后确认。
二、相对贫困户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相对贫困户条件
1.2015年末,农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000元的农民。
2.家庭成员长期居住破旧泥砖房(茅草房)优先。
3.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长年患重病的农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二)农村相对贫困户申报程序
1.由农户对照申报条件填写申请表,向行政村村委会提出申请。
2.由行政村村委会组织对提出申请的农户的家庭居住条件、收入和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进行核实,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在村委会和各村民小组公示7天,群众无异议后在农户申请表出具初审意见,造册汇总后报所在镇政府审核。
3.镇级人民政府组织对各村上报的相对贫困户情况进行核查,在农户申请表上加具审查意见,并以村为单位按有劳动能力农户和没有劳动能力农户进行分类造册统计上报所在县扶贫办。
4.县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核查组对各镇报送的相对贫困农户和人口数量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人民政府将确定的相对贫困农户数和相对贫困人口数,报所在地级市扶贫办(局),地级市扶贫办(局)将各县(市、区)汇总统计表报省扶贫办。